2008年5月1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官员财产公开符合基准政治伦理
周士君

  伴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的时代即将来临,而在一项关于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的信息是什么的民意调查中,高达77.5%的公众选择了“官员财产情况”(5月12日《中国青年报》)。
  其实,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除了是保障公民知情权、预防官员腐败和打造“透明政府”之需外,更是基准的政治伦理的要求。
  从法治视角检视或界定政府官员身份,不难发现,政府官员既是普通意义上的公民,更是行使公权的公职人员。如此双重身份,注定了政府官员必须履行其向纳税人公开个人财产的特定义务。
  从权力来源的角度讲,官员不论职位高低,其手中所掌握的权力,都悉数来自人民的授权,故其行使职权实则是在代表全体纳税人履职,是在给纳税人“打工”。作为公仆或“打工仔”,官员究竟从其直接或间接经手的公共财产中或从履职过程中得到了怎样的财产份额,难道不应该向作为雇主的纳税人如实申报吗?而官员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更是实现十七大提出的“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之施政目标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
  同时,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作为一种令各式腐败都无处藏身的“终端”控制手段,在整个反腐机制体系中占据了令人瞩目的核心位置。因此,官员财产公开非但具有令公共权力系统廉洁高效的行政学意义,更有令权力运行更具合法性的法治价值。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也必将成为促使官民实现互信的一个有效手段和关键纽带。
  其实,即便立足官员自身的角度观之,财产申报虽然限制了其隐私权,但同时也令其拥有了实质意义上的“自证清白”的机会和权利。所以说,对绝大多数廉洁从政的官员而言,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也是一项“得大于失”的双赢性制度安排。